新疆兵团第十师北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新疆兵团第十师北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师市办发〔2016〕55号
关于印发《第十师北屯市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资助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团场、公司、院校,中级法院、检察分院,师市直属各单位,师市机关各部门:
《第十师北屯市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资助管理办法(修订稿)》已经第六次师长办公会议暨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兵团第十师办公室
北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6日
第十师北屯市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
资助管理办法(修订稿)
为落实好援疆助学的阳光惠民政策,实施好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助学计划,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兵团办公厅文件精神,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成立十师北屯市家庭贫困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资助工作。
第二条 助学金包括:援疆助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其他助学金。
第三条 援疆助学金由黑龙江省援疆资金安排,其中2016-2020年的助学资金,由当年的援疆助学金预算确定。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和其他助学金,按照国家助学和其他助学文件规定执行。援疆助学金按照本办法进行申请和认定。
第五条 申请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7.已被疆内外普通高校录取,且正在就读的在校全日制高职、大专、本科及研究生。
第六条 认定的优先顺序条件:
1.第一优先条件:烈士子女、师市贫困户(以扶贫办精准扶贫所确定的扶贫对象为依据)、低保家庭(以民政部门当年确定的人员和家庭为依据)子女。
2.第二优先条件:父母双方或学生本人有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以师市残联核发的残疾证为依据),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子女;父母有一方或学生本人为残疾人并且属于临时救助家庭(以师市残联核发的残疾证和民政部门当年确定的人员和家庭为依据),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子女。
3.第三优先条件:师市临时救助家庭(以民政部门当年确定的人员和家庭为依据),其家庭经济困难的子女。
根据资助申报条件,按照以上优先顺序确定援疆助学金名额,即:先认定符合第一优先条件的申请人;若仍有资助名额,则认定符合第二优先条件的申请人(若无资助名额时,则不再认定符合第二优先条件的申请人),以此类推,直至认定全部资助名额为止;若出现符合最后同一优先条件的申请人多于资助名额时,为确保资助金额的足额分配,可降低符合本优先条件的资助标准。同等优先条件时,对内地就学经济困难大学生优先资助,援疆助学金若有结余时,对疆内就学经济困难大学生根据资助总金额和物价水平,可给予资助或适当降低助学标准资助。
高校在校生和家庭对社会作出重大贡献或因其他重大事件,急需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由师市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资助领导小组直接受理并认定。
第七条 申请程序:
1.每年9月30日前,由学生家长向所在团场民政部门或街道社区提出申请,获取《十师北屯市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资助申请表》样表(该样表可登录北屯高级中学网站(十师北屯市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资助申请表)或北屯职业技术学校网站(www.btzhy.com)自行下载);
2.学生家长填写《十师北屯市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资助申请表》,并依据以上第五、六条(即基本条件和优先顺序条件)的规定和本学年获得其他助学金情况,到所在团场民政部门或街道社区审核、证明盖章;
3.每年10月30日前,学生家长向北屯高级中学提交《十师北屯市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资助申请表》、在高校的就读证明、残疾证复印件(无残疾证的不用提交此件)证明材料;
4.十师北屯市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优先顺序条件,进行评审,确定初步资助学生名单;
5.将确定的资助名单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单位的团场连队或街道社区向社会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6.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1月30日,发放助学金;
7.北屯高级中学将当年援疆助学金政策的实际落实情况报教育局备案。
第八条 资助标准:足额援疆助学金每年为6000元/人。如享受了国家助学金和其他助学金(包括残联、民政、工会、妇联、团委等机构所提供的各类助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本援疆助学金和其他助学金之和,累计上限为9000元,援疆助学金采取补齐至上限的差额予以助学资助。
第九条 援疆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学年申报一次,每次评审仅限当年有效,一次性发放。第二学年继续需要助学的,须重新申请和评审,援疆助学金资助名额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享受援疆助学金,已经获得援疆助学金的,取消其资助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助学金。
1.谎报家庭经济情况,弄虚作假者。
2.未能到大学及时注册学籍者。
3.家庭因不当消费而欠下巨额债务导致无力供养学生完成学业者。
第十一条 每年根据援疆助学金的预算安排,由十师援疆指挥部、师市财政局、教育局,按照可享受的具体数额,下达到北屯高级中学,资助资金当年使用,不得超支,结余可用于突发特殊困难家庭学生资助或留存用于下一年度的援疆助学。
第十二条 各团场民政部门、街道社区要核实本地大学生的家庭信息,严格对照申报条件,如实填报相关证明材料,对所证明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北屯高级中学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根据获得助学金的认定结果,直接将助学金汇入大学生本人的银行储蓄卡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助学金。北屯高级中学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四条 师市教育局、财政局、北屯高级中学要切实加强对援疆助学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同时接受纪检监察、审计、援疆办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十师北屯市家庭贫困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
十师北屯市办公室
2016年8月16日印发